【编者按】 作为中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施行28年后,《科学技术进步法》在2021年12月完成第二次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科技进步法》解读系列由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组织科研人员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撰写,澎湃科技经授权刊发。
8月10日,在2022世界5G大会展厅里,参观者体验5G网络支持下的5G远程医疗设备。 新华社记者 张涛 摄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企业”出现70处,较以往大幅增加,并设立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出现了科技领军企业、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资企业等六种企业类型称谓。
·在2021版《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被纳入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这也是将以往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一个地方、一个企业,要突破发展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关键要靠科技力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创新,国家高度重视企业科技创新。
《科技进步法》关于企业的修订概述
1993年版《科技进步法》中“企业”出现16处,其中“企业事业组织”6处,“企业化”1处;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中“企业”出现46处,同时设立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出现了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等企业类型称谓;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企业”出现70处,设立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不再出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称谓,出现了科技领军企业、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资企业六种企业类型称谓。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中关于企业的内容更丰富,规定更精准,纵深感更强。其中;第四十一条增加了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将原规定“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改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第三款为新增。规定还涉及科学研究等内容,因此第四章标题由“企业技术进步”改为了“企业科技创新”,也更贴切。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较好衔接。
深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技术创新体系是什么、由谁建、如何建、建设目标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是企业,即“以企业为主体”且“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将2007 年版“合作”被修改为“紧密合作”,产学研紧密合作表明,技术创新体系与知识创新体系是联动的。
2.技术创新活动应“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规定,“以市场为导向”是指“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并“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提出:“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从这一规定可知技术创新活动包括:
一是应用创新的知识;
二是新技术开发;
三是新工艺开发;
四是采用新的生产方式;
五是采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六是提高产品质量活动,包括产品改进、工艺改进等;
七是新产品开发;
八是提供新的服务;
九是新产品、新服务等实现市场价值,包括新产品、新服务销售过程中进行的技术支持活动。
简而言之,技术创新是技术价值实现活动。
3. 至于如何建,提出了三条措施。
一是“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国发〔2014〕64号文提出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进行引导,“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越来越多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有足够的研发能力和经济实力承接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三是“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必然要求。国家建设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就是要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4.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是指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实质上是新技术应用能力,新产品(服务)及新工艺开发能力,新产品(服务)实现市场价值的能力。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5.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主体是国家。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主体均是国家,即国家建立或鼓励或完善或支持或保护等,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
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2021版《科技进步法》规定,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同时规定了科技领军企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或特征:
一是影响力大,有较大的规模,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是竞争力强,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强度大,处于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前列;
三是创新带动力大,应处于创新链产业链的核心位置,可带动创新链产业链上游、下游企业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2021 年5 月28 日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科技领军企业要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何为科技领军企业?
科技领军企业,首先是指具备很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较强的基础研究能力、应用研究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能力;其次,具备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包括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盈利能力,应有较强的研发投入能力;再次是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能够带动产业链、创新链上其他机构的发展,带动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的发展。
以河北省科技厅于2020年出台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例,认定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来须具有一定的增长性(正增长);
三是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已成为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四是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五是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无“失信”记录。第二至第四条分别从自我发展能力、带动能力和研发能力设定认定条件。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机构发展
2021版《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国家对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1987年引入我国的培育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服务机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从“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构成的孵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底,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5843家,众创空间8507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287家。
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入我国时,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名义出现,主要由国家科技部推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牵头创办,其主要功能是培育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于2018年11月1日印发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随着创新创业活动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平台支持企业内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给予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法律地位,必将进一步促进其更快的发展。
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在2021版《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被纳入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这也是将以往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群体,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该文件提出了6个方面21条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其他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满足以下要件:
一是必须有科技人员;
二是必须从事科研活动;
三是必须有研发投入;
四是有投入就应取得知识产权;
五是有了知识产权,就要进行成果转化;
六是必须将转化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市场价值;
七是必须是持续性的研发转化并实现价值活动。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完善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进步法》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此前的75%提高到100%。2022年初,科技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提出了6个方面12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其中提出“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
金融支持企业创新
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离不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无论是研发还是成果转化,都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巨额资金从何而来?应从金融市场来,包括股权市场、信贷市场、风险投资市场等。不同的金融资本对企业创新绩效的要求差异较大,而创新绩效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失败容忍度、市场竞争情况(包括产品市场、原材料供应,企业供应链等)、政策稳定性(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府监管、市场准入等)、创新激励(包括股权激励)、人力资本(包括地方人才政策、工会组织等)、金融市场(包括银行业竞争、国外机构投资者、股票流动性等)等。缺乏融资将会约束企业的创新。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金融支持企业创新的规定,在2007年版第三十五条的两款基础上增加了一款。
第一款将2007年版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科技型企业”,支持范围扩大;“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被修改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包括引导和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机制、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科技创新决策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等。
第二款将2007年版规定的“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改为“国家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即把“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改为“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扶持方式更灵活,政策手段更丰富,政策目标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到“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以支持企业的创业发展。
此外,还增加了第三款,即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二是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
(作者吴寿仁,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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